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进东)
试用期是劳动者就业入职中的首要环节,是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条款,但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内劳动者应不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呢?如果不签订合同,被辞退后可否要求赔偿双倍工资?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某学校赔偿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00元。
2023年8月1日,邝某任聘某学校水电维修工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待遇为2900元/月,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合格后转正,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某学校以邝某试用期内不能满足学习岗位工资要求和岗位标准,于2023年9月21日予以辞退。邝某认为某学校违法辞退自己,便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就已经建立了,所以试用期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邝某于2023年8月1日在某学校处工作至2023年9月21日被该学校辞退,已超过一个月,某学校未与邝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学校应向邝某支付二倍工资,扣减已支付月工资,还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试用期一般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先试用两个月,干得好就给你转正。”本案中,用人单位仅和劳动者口头约定试用期,不愿和劳动者在试用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责编:刘建军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